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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不仅侵蚀着人们的身体,更破坏了社会的道德底线。鸦片的危害,不是抽象的历史事件,更是一种社会问题,需要引起我们每个人的警觉。
麻精药品的起源
麻精药品的起源可追溯至远古时期。据考古发现,早在公元前4000年新石器时代,人们就开始种植罂粟,这种植物后来成为鸦片的原料。到了公元前3400年,古巴比伦所在的两河流域出现大规模的罂粟种植。而在公元前1552年,古埃及的文献中更是记载了约700种的鸦片配方用途,鸦片一度被当成“忘忧药”而广泛使用。
然而,需明确指出的是,鸦片并不能达到治疗疾病的作用,仅能缓解某些症状,长期的滥用会引发一系列严重的健康和安全问题。更为严峻的是,随着鸦片的使用越来越多,鸦片从一种药用物质逐渐演变成毒品,对社会造成了深远的负面影响。
国际上对麻精药品的管理
药物作为一种治疗手段,具有两面性。合理使用药品可以治病,若使用不当,则可能产生副作用。在治疗剂量范围内,鸦片类药物可以发挥镇静、镇痛的功效,但长期的滥用将会导致严重的依赖性和耐受性的问题。
根据多项研究证明,长期使用鸦片类药物不但会让人出现精神不振、乏力、幻觉等精神症状,还会导致脏器功能减退,体重减轻和免疫力下降等健康问题。更为严重的是,过量使用还可能引起急性中毒,导致呼吸抑制甚至死亡。
随着吸食鸦片和大麻的人越来越多,所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凸显。为应对此严峻形势,1912年,美国、日本、中国等12个国家共同签订了第一部关于管制麻醉药品的《国际鸦片公约》,标志着鸦片管理的国际合作正式启动。然而,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及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使得鸦片的管制一直流于形式。直到1961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的出台,才正式开启了麻醉药品进入全球化管理的新篇章。
随着麻醉药品管理力度不断加强,一些新型精神药品的使用却越来越广泛。为此,1971年《精神药品公约》应运而生,这不仅标志着精神药品的管理纳入国际管制范围,而且首次将其与刑法和其他强硬的措施相结合,以严厉打击精神药品犯罪活动。此后,为进一步弥补管制漏洞,1988年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对之前没有进行管制的 麻精药品 的贩卖及运输方面的管制进行了补充。
至此,由《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精神药品公约》及《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共同构成的国际 麻精药品 管制三大公约体系初步形成。三大公约对麻精药品的分类、管制范围及措施、贩运行为等内容都进行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旨在从源头上遏制麻精药品的滥用问题,维护国际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我国麻精药品管理的发展历程
我国 麻精药品 的管理开始于1950年发布的《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1978年,国务院对《麻醉药品管理条例》重新修订,并更新了《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细则》,为 麻精药品 的规范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随着1984年《药品管理法》的颁布,我国药品管理工作正式迈入法制化轨道。1985年,我国加入了《麻醉药品单一公约》和《精神药品公约》,并根据公约规定,重新颁布了《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 麻精药品 的监管力度。
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成立,麻精药品的管制职能由卫生部门转移到药监部门。随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出台和麻精药品目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已构建起对麻精药品实施统一、系统管制的完善体系。
结语
麻精药品虽然在医疗领域具有重要的价值,但其滥用问题依然严峻。国际社会面临着如何平衡麻精药品的医疗用途与防止其滥用的双重挑战。未来,麻精药品的发展将更加注重安全性、有效性以及对成瘾性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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